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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办法2007
基本概况
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007年公务员第一次登记相关方案实施时,明确规定从2006年12月31日起,事业人员不再通过调动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即使是通过调动等非公开招考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或者是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岗位,即使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参公事业编制,也不能登记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当然也不能提拔晋升为党政机关或者参公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2007年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2007年缓刑不能保留公职的。
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如果是被判了缓刑是不能保留公职的。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处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007年公务员法全文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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