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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记功奖励>尺度/h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公务员法第八条
一、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各国对公务员分类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分类是客观存在的。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分类情况看,主要表现为两种分类标准:
一种是因事而分的职位分类,分类主要依据职位或岗位的客观需
另一种是因人而分的品位分类制度,即主要依据公务员个人的条件如学历、年龄、资历等进行分类。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分类管理原则的规定。
一、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各国对公务员分类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分类是客观存在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分类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状况,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可以说,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本身是推行干部分类管理的结果。
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如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种划分强调的是职位,以事和工作性质为标准。同时本法也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如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分,职务层次从上到下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等12个层次,其中科员、办事员为最基层的两个层次。公务员的职务还要对应相应的级别。此外,还有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等划分。这些分类,一方面是按事和岗位进行的纵向划分,另一方面是按职务层次和级别进行的横向划分。一纵一横,可以准确定位每个公务员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为科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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